(2016)鲁1302民初8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韩效明与温树虎、秦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效明,温树虎,秦然,孙文钞,顾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511号之一原告韩效明。被告温树虎。被告秦然。被告孙文钞。被告顾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效明与被告温树虎、秦然、孙文钞、顾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聪聪(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1118号11号楼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聪聪(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1118号11号楼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