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徐彪、孙远梅、罗丰贵、宋德富、张台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徐彪,孙远梅,罗丰贵,宋德富,张台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兵(该行职工),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彪,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远梅,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罗丰贵,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宋德富,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台正,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彪、孙远梅、罗丰贵、宋德富、张台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受理费975元,执行费590元,但被执行人徐彪、孙远梅、罗丰贵、宋德富、张台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彪、孙远梅、罗丰贵、宋德富、张台正的银行存款(限额在6万元以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