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52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被告刘森,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刘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