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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纪成、李齐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成,李齐东,刘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4号申请人:李纪成,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李齐东,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刘合林,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加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