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84号原告:延吉市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厚。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春海。原告延吉市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库;二、保全原告延吉市筑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