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传娥、万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娥,万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宋传娥,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万可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企业年金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可明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