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4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百灵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百灵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冯将勇,廖海鸥,吴晓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43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行长。被执行人:温州百灵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冯将勇。被执行人: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胡竟波。被执行人:冯将勇。被执行人:廖海鸥。被执行人:吴晓娥。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百灵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冯将勇、廖海鸥、吴晓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3××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32474,建筑面积:2455.42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赵志强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精灵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WMEEK8AA9AK398029),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4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91594.7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43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