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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巧芝与胡新先、胡巧先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芝,胡新先,胡巧先,胡建平,胡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杨巧芝。被执行人胡新先。被执行人胡巧先。被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胡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新先、胡巧先、胡建平、胡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江汉北路34号24栋1单元7楼1号房屋由杨巧芝继承所有;2、案件受理费11,776元,执行费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胡维民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江汉路34号24栋1单元7楼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省直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岸国用改2007第2862号)过户到杨巧芝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