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巧芝与胡新先、胡巧先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芝,胡新先,胡巧先,胡建平,胡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杨巧芝。被执行人胡新先。被执行人胡巧先。被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胡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新先、胡巧先、胡建平、胡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江汉北路34号24栋1单元7楼1号房屋由杨巧芝继承所有;2、案件受理费11,776元,执行费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胡维民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江汉路34号24栋1单元7楼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省直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岸国用改2007第2862号)过户到杨巧芝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