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阚洪茜、王瑞海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阚洪茜,王瑞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102民初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阚洪茜。被告:王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阚洪茜、王瑞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阚洪茜、王瑞海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61214.08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阚洪茜、被告王瑞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14.08元。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荣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