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希平、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希平,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黄希平,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