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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希平、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希平,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黄希平,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1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