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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杨隆旦与蒲星宇、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隆旦,蒲星宇,向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隆旦,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蒲星宇(曾用名蒲学树),男,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春梅,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杨隆旦与蒲星宇、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星宇、向春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阔审判员 李 四 新审判员 许 卉 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 慧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