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申请罗润泉、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103执27号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申请执行罗润泉、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润泉、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润泉、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伟红书记员 徐 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