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663号原告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正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7058629-8。法定代表人吴基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贵黔,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龙,男,1985年10月2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贵州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鲁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