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王卫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东,王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东,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王卫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张小东诉王卫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东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王卫军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小东医疗费等2600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并当面向申请执行人张小东作了道歉,申请执行人张小东表示放弃余款567.04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