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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朱家屯村佟家屯***号,身份证号码2114811979********。被执行人刘国信,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翻身沟村西沟屯**号,身份证号码2107191971********。被执行人赵振宏,1976年5月27日出生,满族,地址兴城市曹庄镇朱家屯村佟家屯。身份证号码2114811976********。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帅与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连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去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帅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信、赵振宏、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琦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关 波二〇一六年��月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