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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54号原告吴笑飞与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笑飞,官军,翟燕群,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民初154号原告吴笑飞。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官军。被告翟燕群。被告石波。原告吴笑飞与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笑飞诉称,2014年2月,被告官军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经与原告协商,找原告借款,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2月17日,原告给被告官军二次转账1400万元,2月18日转账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吴笑飞现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用于周转,期限7天,从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4日。若到期不能偿还,除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外,每天处违约金1万元”。同时,被告石波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届至,被告官军未能按期还款,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之责。故请求判令被告官军、翟燕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石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官军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2月17签订借据1分,载明:今借到吴笑飞现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用于周转,期限7天,从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4日止,若到期不能偿还,除按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外,每天违约金1万元。被告官军在借条上签字署名。同时,被告石波出具了1份担保承诺书,载明:本人已知官军向吴笑飞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若到期不能偿还,本人自愿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含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担保有效期为借款之日起两年。被告石波在担保承诺人处签字按印。2014年2月17日,原告吴笑飞向被告官军账户转账800万元及600万元,2014年2月18日,原告吴笑飞向被告官军账户转账200万元。被告官军至今未还款。另查明,被告官军与翟燕群于2002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吴笑飞已履行了提供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官军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吴笑飞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吴笑飞请求被告官军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官军的债务发生在其与翟燕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翟燕群应对官军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石波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起诉时未超过约定保证期间,故被告石波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军、翟燕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笑飞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石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官军、翟燕群、石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丽代理审判员  付冰晶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