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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大英国安光华万众投资有限公司、向春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大英国安光华万众投资有限公司,向春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思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春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华诚大厦。法定代表人荆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英国安光华万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育才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向春模,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春模,男,生于1962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康定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裁字第21号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芳草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芳草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63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