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智峰与被执行人卢秋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智峰,卢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马智峰,男,4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卢秋林,男,56岁,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卢秋林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