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金勇,田波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2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3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田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同富裕工业园凯盈厂门口,秘密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女装电动车(车上放有蓝牙音响套料一批,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并由田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创造力厂门口,秘密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嘉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由田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9日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同富裕工业园凯盈厂附近,秘密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雷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由王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阿成”(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五路鑫永盛工业区,秘密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韩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案发现场。被告人王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动车发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决定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及辨认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杨某、胡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同富裕工业园凯盈厂门口,秘密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女装电动车(车上放有蓝牙音响套料一批,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并由田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创造力厂门口,秘密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嘉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由田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9日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田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同富裕工业园凯盈厂附近,秘密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雷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由王某将赃车驾离案发现场。2015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阿成”(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五路鑫永盛工业区,秘密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韩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案发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李锦荣(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