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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宏,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2年2月17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王志勇于201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曲宏欠款4万元。诉讼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工资款予以冻结,在无其它可共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