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思良与朱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4206号原告张思良,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朱永兴,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良诉被告朱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张思良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