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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思良与朱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4206号原告张思良,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朱永兴,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良诉被告朱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张思良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