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负责人:方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3840-2。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盘山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5501281050。被执行人:章善香,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5406071063。被执行人:周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工业干道1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910080819。被执行人:周咏梅,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711070829。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00059085、00075304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09)第04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并依法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00059085、00075304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09)第04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爱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