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执5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武汉祥飞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建祥、陈红艳、吴建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地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祥飞投资有限公司,黄建祥,陈红艳,吴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飞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建祥。被执行人陈红艳。被执行人吴建才。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祥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祥、陈红艳、吴建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建祥、陈红艳、吴建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建祥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建祥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处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