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晏均旭与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均旭,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晏均旭,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路长城大厦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陈志。晏均旭申请执行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晏均旭支付租金4196元(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按照年基本租金6294元为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溢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2日,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元,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路长城大厦第三层调查,证实公司已搬离。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劲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