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磴口县华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田金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华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田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华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邢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金柱,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杭锦后旗黄河村7组22号。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磴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