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0号申请人李新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旭申请人李明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新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