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欧发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欧发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674号原告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思明区民族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27505-4。法定代表人柴伯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仪、吴隆榕,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发财,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发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发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厦门厦港旧城改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