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胡宝宏与伊蔚、王丹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宏,伊蔚,王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42号申请人:胡宝宏,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9********),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曙光路**号。被执行人:伊蔚,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5********),汉族,住象山县西周镇滨港小区昌平路**号。被执行人:王丹亚,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4********),汉族,住象山县爵溪街道甸平山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宏与被执行人伊蔚、王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蔚、王丹亚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宝宏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蔚、王丹亚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6420元及利息。2016年5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伊蔚、王丹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伊蔚、王丹亚交付执行款4064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实际执行费5996.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宝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