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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开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1执26号申开封,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店上乡焦佐营村,联系电话138××××2736李少勋,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店上乡焦佐营村,联系电话186××××0884申开封与李少勋健康权,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少勋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监督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6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2016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显示余额136.72元。2016年2月29日鸡泽县车辆管理所回函证明,被执行人李少勋名下有摩托车一辆,车牌照为冀D×××××.2016年4月11日鸡泽县房产管理局回函,证明被执行人精神性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少勋常年在外打工,家人无法联系,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静强审判员  彭建勋审判员  王社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少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