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恢字第00275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江志忠与朱荣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忠,朱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恢字第00275号之1申请执行人江志忠。被执行人朱荣喜。申请执行人江志忠与被执行人朱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辛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2015年7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朱荣喜的所得款44747元。现被执行人朱荣喜已死亡,其死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及房改房补偿款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朱荣喜的财产继承人对此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审查结束后案款将依法发还。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额还有23535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徒辛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