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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凌友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97号申请人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被执行人冯凌友,女,1992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3)第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凌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3)第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谢永泉审判员  刘明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雷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