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朱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835号罪犯朱宇,男,生于1994年7月4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宇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宇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宇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