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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庞振发与郭庆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振发,郭庆银,李守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庞振发,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袁善峰,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银,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守茂,男,生于1959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庞振发与被告郭庆银、李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银及委托代理人袁善峰到庭参加诉,被告郭庆银、李守茂经本院合法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振发诉称:2013年初,经被告李守茂介绍,被告郭庆银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五,因原告对被告郭庆银并不熟悉,书具借条时要求两被告共同书具,且被告李守茂明确表示,如被告郭庆银无力偿还,将由被告李守茂偿还。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将利息与本金一并书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470元。被告郭庆银、李守茂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郭庆银经被告李守茂介绍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两被告为原告了书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将利息与本金一并又书具借条,载明“欠条今借到现金¥36470.00元叁万陆仟肆佰柒拾元正郭庆银李守茂2014.1.27号”。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拒付,致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由原告庞振发提交的两被告书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庞振发与被告郭庆银、李守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条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庞振发要求被告郭庆银、李守茂偿还借款3647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合意将借款到期后未偿还的本息一并书具借条,并无不妥,且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庆银、李守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庆银、李守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庞振发借款36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郭庆银、李守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明西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