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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颜连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颜连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4857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426号城中花园内。代表人:蒋文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平远,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连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线春。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为与被告颜连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颜连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仇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