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与米立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米立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686号原告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天桥街。法定代表人:刘玉才,经理。被告米立杰,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司机,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兴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路东段路北汽车服务中心A区20号二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难大街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米立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米立杰、石家庄市藁城区兴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名下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