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诉某某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火锅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546号原告: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男。被告:某某火锅店。经营者: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