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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郗湘民侵害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郗湘民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4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湘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郗湘民侵害音乐电视作品《Di-da》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郗湘民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此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