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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玉芝与赵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芝,赵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081号原告罗玉芝,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赵重,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芝诉被告赵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段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