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玉芝与赵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芝,赵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081号原告罗玉芝,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赵重,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芝诉被告赵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段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