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90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谭景婷与南京金和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春思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景婷,南京金和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90之二原告谭景婷,19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联系。被告南京金和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栋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085918979。法定代表人胡小年。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景婷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按照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出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谭景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淇书 记 员 李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