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5民初0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磊与张四平、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张四平,洪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690号之一原告:韩磊。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四平。被告:洪丽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张四平、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93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