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磊与张四平、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张四平,洪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690号之一原告:韩磊。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四平。被告:洪丽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张四平、洪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93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鲁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