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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王玉波申请何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波,何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40号申请人王玉波,女,1975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盟。被执行人何向东,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锦和农场。王玉波申请何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办理,现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02执1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明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