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贤生、吕国英等与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生,吕国英,刘莉丽,代德凤,刘会琴,刘慧红,童强,王建国,魏国强,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王东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231号原告陈贤生。原告吕国英。原告刘莉丽。原告代德凤。原告刘会琴。原告刘慧红。原告童强。原告王建国。原告魏国强。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楠,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正金。被告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生、原告吕国英、原告刘莉丽、原告代德凤、原告刘会琴、原告刘慧红、原告童强、原告王建国、原告魏国强诉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正金、被告王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九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589000元或查封三被告在宜昌市点军区奥体中心项目指挥部和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偏岩村民委员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58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正金、被告王东银行存款6589000元或查封被告宜昌中瑞华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正金、被告王东在宜昌市点军区奥体中心项目指挥部和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偏岩村民委员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5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