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福强、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强,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邑县城。法定代表人:可彬彬,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富强与被执行人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河北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标的款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