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梦如与辽宁省大洼县新立农场胡家分场、王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如,辽宁省大洼县新立农场胡家分场,王立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745号原告:刘梦如,男,1947年6月13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辽宁省大洼县新立农场退休农民,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大洼县新立农场胡家分场。负责人:刘永军,该分场场长。被告:王立德,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如诉被告辽宁省大洼县新立农场胡家分场、王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如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梦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梦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谭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