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云城区玉坤石材销售部与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城区玉坤石材销售部,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云城区玉坤石材销售部。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园西三路。组织机构代码:L4102303-3。经营者刘翠红,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华海口市美苑二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313028-5。法定代表人邱家海。申请执行人云城区玉坤石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府支行营业部开始的账户(账号:XX)。二、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口大同支行开始的账户(账号:XX)。三、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金贸支行开始的账户(账号:XX)。四、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五、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华凯嘉石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XX,组织机构代码:XX)。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所有工商登记事项,包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变动的公司章程备案和抵押备案手续。在冻结、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让、赠与等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工商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