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0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秦崧植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105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秦崧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05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曹丽,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崧植,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秦崧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8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院明确表示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其未缴纳该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