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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长春诉申长伍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1,申×2,申×3,申×4,申×5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505号原告申×1,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申×2,女。被告申×3,女。被告申×4,女。被告申×5,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1与被告申×2、被告申×3、被告申×4、被告申×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1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申×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