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长春诉申长伍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1,申×2,申×3,申×4,申×5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505号原告申×1,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申×2,女。被告申×3,女。被告申×4,女。被告申×5,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申×1与被告申×2、被告申×3、被告申×4、被告申×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1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申×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