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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01李全付与何树槐、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付,何树槐,张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付(曾用名李全富),男,1953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何树槐,男,1949年10月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艳侠,女,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全付诉被执行人何树槐、张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何树槐、张艳侠偿还原告李全付借款本金2180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前付清。如被告何树槐、张艳侠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李全付可就未得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李全付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工资已被另案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及土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苏0382执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