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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41号申请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智,经理。被申请人长春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王永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4,870.00元,返还申请人。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