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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王某货款26527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曾某下落不明。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